新研究:有机太阳能电池进化出“新物种”

2025-04-05 02: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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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说:没有抽象的马克思主义,只有具体的马克思主义。

布莱克斯通之后的学者将分别从其普通法和政治宪法的两个维度不断汲取营养。布莱克斯通在这里肯定了议会立法权及其至上性的宪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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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克以遥不可追的普通法的名义向国王和议会要求司法独立和司法审查的权力。有趣的是,一方面《英国法释义》出版之后深刻影响了北美大陆的法学教育和法治实践,另一方面北美人民又根据洛克的人民反抗权理论发动了独立革命,在新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了新的法律体系。从1765年开始,布莱克斯通陆续出版多卷本的《英国法释义》,包括解释英国法普遍性质的导论和正文四卷(人的权利、物权、私法不法行为和公共不法行为),以评注的方式系统整理了英国普通法的概念和制度体系,在某种意义上属于对英国普通法的一种学术意义上的法典化。布莱克斯通的逻辑层次是:(1)议会至上是英国宪法赋予的政治权威,法官拒绝适用议会法律会导致司法权凌驾于立法权之上,造成政府颠覆和政治混乱。当然,作为18世纪普通法的代言人,布莱克斯通将普通法的自由作为英国宪法的终极目标并不奇怪。

在该章关于议会作为一个整体的权力的讨论中,布莱克斯通援引了柯克的有关论述来证成议会至上,可是柯克不是在博纳姆医生案中以普通法的理性反对过议会法律吗?这需要进行适当的澄清:(1)柯克在此处的论述是将议会作为高等法院而非立法权主体对待的,柯克的目标是司法至上。由于《英国法释义》的写作是评注式的,笔者更加关注的是布莱克斯通在移花接木之后到底想说些什么? 很明显,布莱克斯通所引述的柯克的有关论述是关于作为高等法院之议会权力的,但他本人的评注基本上都是关于作为立法权主体之议会权力。用经济分析、历史批判、社会研究的方法来研究法律,是马克思的高明所在。

《文本与实践之间——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问题研究》有一段阐释很有新意。纳粹时代的德国法官在法律程序上是极端严谨的,法律技术也十分精密,却因为违背了人本价值而成为人类法治文明史上的倒行逆施者。这一点在当代中国法律界表现得也十分突出,虽然法律智识越来越精致,法律技术越来越高超,立法越来越精细,但是其对精神和心灵层面的影响却极其有限。马克思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论述对于理解中国的官僚政治和法治脉络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在这里法律是人的存在,而在其他国家形式中,人是法定的存在。不合理的法律制度对人的异化、奴化使得法律走向了人的价值的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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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十分警觉地意识到了这一点。法律与政治两者之间具有先天的联系。政治权威只有转化成为法律权威才能实施有效的治理。法律的发展与社会的变迁紧密相关,这其中也包含着另外一重意思,即法律的生命在于影响政治、改造社会

第二,进行适度的人民政治动员,提出明确的宪法议题和改革主张,同时在程序上允许反对力量获得表达机会。法治本质上是一种理性规划的程序主义生活形式,法治的理想性在于将一切公共权力、社会力量、群体冲突、价值争议都纳入共识性的法律程序框架,增强社会冲突解决的可预警性和可控性,以理性的程序彻底吸纳体制外的运动激情。  学运与社运不是洪水猛兽,它们不过是现代社会民主成熟与巩固过程中一种体制外的议程设定方式。美国在20世纪初更是发展出实体性正当法律程序和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前者是神秘的自然法和遥不可追的普通法的某种综合。

2014年3月18日,台湾地区学生占领立法院,掀起反服贸和法制抗议学潮。实际上,当社会运动与法律体制产生对话时,必然出现两套关于民主的理解和运用:运动发起方诉诸良心、人民主权等,当局则诉诸法定的民主程序和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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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政治社会的政治中心从议场转向广场,甚至议场被占领转化为广场,无疑是对转型民主质量的一次严峻挑战和测试。第一,这些运动是法治的吗?不是,它们属于违法的公民不服从(civil disobedience),其现代起源可追溯至梭罗、甘地等人。

这恰似民主法治的辩证法:一方代表了成文法的秩序理性,另一方面代表了法律变迁的可选方向,其理性拉锯的结果是法律的变革与创新。说到底,社会运动是否可控和有序,是否以短期秩序冲击带来了长期的秩序改进,关键还在于体制内外的对话与合作:体制机构本身的能力成熟和政治自觉,以及体制外运动力量的理性、有序与适可而止。即使是再成熟的民主政治也存在体制性衰退问题,福山在近期《美国利益》杂志上就撰文分析了美国代议政体的衰退问题。  以此标准衡量,此次台湾的太阳花学运已经和平退场,学生给出了两个月的政治观察期,并保留再次走上街头的权利。然而,经历民权革命的美国却在民主法治上前进了一大步,种族更深度融合,甚至出现了第一位黑人总统奥巴马。美国民权运动在精神上来源于更早期的独立革命、南北战争和新政,但其制度性结晶却是1950—60年代民权运动、公益诉讼和司法能动良性互动的结果,美国宪法体制成功地将政治与族群冲突转化为宪法上的权利解释问题,而政治与行政分支也容忍并默契鼓励了最高法院作为政治法庭的独特角色。

与港台相比,泰国、埃及、乌克兰则几乎处于政治冲突和军事对抗的边缘,无论宪法是否存在或完备,对抗各方均以超出宪法的方式展开严酷的政治博弈,而且叠加上了复杂的地缘与国际政治因素,更加弱化了本国法治秩序对民主运动的约束与引导。第二,这些运动是民主的吗?是,也不是,它们在形式上不符合代议民主的程序规则,但又往往以人民的名义直接出场,在实质上又可能具有民主性质,甚至具有更强的道德正当性。

龙应台对台湾学生运动思想层薄弱的批评可能正是要凸显解严前后学运根植的体制差异,呼吁学生回归民主政治常轨。第四,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后续经典判例再次巩固宪法政治成果,承担代际综合的维护者角色。

从形式上看,公民不服从不仅直接违法,而且违背了程序民主。(本文原载《新产经》2014年第5期,以笔名南望发表,作者系北航高研院讲师,法学博士)         进入 田飞龙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反服贸 。

当然,任何法律变迁既是必要的,也是有成本的,所以基于成本控制以及新旧价值整合的需要,法治的连续性应当成为各方的共识,所谓的旧瓶装新酒。传统政治哲学习惯于这种日常/非常政治的二分法,但其实际分析力很有局限。民主体制衰退不等于衰亡,而是机能弱化,难以有效吸纳和承载社会多元诉求,于是就会出现法律/政策和社会民意一定程度的对立。当这种对立达到一定强度而选举周期又未到来时,就会摩擦挤压出公民不服从运动,出现社会力量逸出法治轨道朝向非常政治运动的趋势。

但代表制显然存在着代理风险,也就是选举之后的代表不会也不可能始终根据选民意愿进行政治决策。这相当于一种体制内的转型安排,其关键要素在于出现可与民意沟通的体制内机构领导者以及适度可控的人民动员,否则体制弹性将不足以迟滞社会运动逸出法治滑向革命的强烈趋势。

乌克兰在痛失克里米亚之后迅即遭遇了东部地区的分离运动。如何通过体制扩容增强对社会运动的领导、吸纳与转化,如何通过对宪法原则和正当程序的变通运用创制本国的宪法政治之道,是任何现代转型民主国家在选举民主和日常法治之外必须认真对待和学习的政治经验,也是转型民主摆脱社会运动脱序困境、走向优质民主的理性选择。

宪法政治的要害就在于不拘泥于一元化的日常法治价值重申和坚守,而是适度弱化日常权力机构与程序的权威性和终结性,为社会运动设定新的宪法议程,其要点在于:第一,由体制内接近新民意的机构担当宪法政治的机构领导者角色,比如美国总统与国会轮流承担过此种角色。2013年初,香港地区戴耀廷等发起占领中环倡议。

在形式主义法治观看来,任何对法律的形式偏离都是一种法治原罪,是对法治预定的规范体系的冒犯,从而也冒犯了法治限定下的民主程序。是否信赖并以本地区根本法秩序为限,是此轮港台社运的重要差异。埃及政变之后一直未能完成民主重组与族群和解。在西方法律史上,程序正义原则来自于英国早期宪政史上的《自由大宪章》,确立的是国王特权行使的底线法治原则,回避制度和听证制度均渊源于此。

公民不服从运动正是来源于体制外选民对体制内运作的政治监督,这种监督具有宪法和政治哲学上的正当性。这样一种关于公共利益的高级转换与权衡正是代议过程的本质任务,是选民本身无法有效承担的。

美国宪法学家布鲁斯·阿克曼教授提出了解释美国宪法结构性变迁的宪法政治(constitutional politics)概念,介乎日常政治与非常政治之间,美国的建国、重建和新政概属此类,甚至民权革命也与此有关联。与台湾相比,基本法秩序下的香港政改尽管也存在占领中环的压力,但官民之间、政党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始终保持着围绕基本法的政治对话与论辩,显示出较高的法治理性。

第三,这些运动能够促进民主法治的巩固吗?这取决于运动参与者的民主观念与法治意识,如果他们只是以该种形式施加政治压力而同时对民主法治的程序改进抱有期待和信心,愿意主动接受对话、和解并回归到日常法治状态,则属于有利良性的运动,如果他们迷信广场效应和人民力量,将运动纯粹作为追求政治目标的常规手段,则于民主法治的巩固必然有害。这些政治抗议事件发生于转型民主的巩固阶段,但其运动式的反复以及对宪政法治秩序的僭越常常引发人们对转型民主路径与效果的忧思,但这不应该演变成对民主方向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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